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经划入的,应当进行调整。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面积,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征收农业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