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