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消费者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