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属市、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检验检疫、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