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