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销售者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对产品进货质量、标识、包装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质量可疑的产品有权拒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