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二十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食品卫生、特种设备、进出口商品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