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下列条件:(一)技术、场地、设备、仓储、保管或者交通运输工具;(二)票据、账户、合同文本;(三)标识、包装物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