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被查处时下落不明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产品依法没收、拍卖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