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