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