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擅自撤销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中医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