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合法权益的;(二)擅自改变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服务内容和范围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