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自制特色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该中药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