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