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资助中医事业发展,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捐赠、合作、合资等方式发展中医事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