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事业费实行预算单列,并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省中医事业发展基金,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中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