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事业费实行预算单列,并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

省中医事业发展基金,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中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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