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要加强中医科研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中医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从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