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产业,采取措施扶持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