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产业,采取措施扶持发展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