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中医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者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