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