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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