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三节 房屋租赁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