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三节 房屋租赁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经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但三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除外。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的房屋再行转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