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经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但三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除外。

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的房屋再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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