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房屋不得典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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