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抵押、房屋不得典当:(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典当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