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房地产转让成交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税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