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