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等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