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在尊师重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