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农村教师自建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补贴部分建房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