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教师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的,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住房。各单位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