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应当为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