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凡到建制镇以下(不含建制镇)农村中小学、成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并按照规定上浮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在乡村学校任教满八年的,可以再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职务工资作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终身在乡村任教的,第一次上浮的一档职务工资可计入离退休金基数。

在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到农村任教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