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