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