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开展体育活动为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干扰、破坏学校体育教学秩序的;

(三)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