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设或者擅自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三)出具体育成绩证明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