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学校、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政府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收费上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

公园应当规定时间,免费向晨练的公民开放。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