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监督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相关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