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章 体育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前款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