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获得下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重奖: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二)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一名;

(四)在国内外大赛中创、破世界纪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