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三十条已修改对获得下列运动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重奖:(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二)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三名;(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一名;(四)在国内外大赛中创、破世界纪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