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运动队,开展竞技体育训练,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的运动队与政府组建的运动队在体育竞赛中享有同等的参赛权和受奖励权。 有条件的体育运动项目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