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