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享受以下文体休闲优待:

(一)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

(二)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三)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向老年人收取费用;

(四)文化部门应当组织群众文化工作者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场地;

(五)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指导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或者低收费提供活动场地。体育部门应当将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