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反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