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已修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