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