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