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者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